协作配套单位保密管理与监督
第1条 协作配套单位的职责
(一) 严格按照协作配套合同约定履行义务;
(二) 必须按照合同保质、保量、按时完成任务;
(三) 严格执行合同保密条款,遵守保密协议。
第2条 协作配套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,我公司将对协作配套单位给予警告,构成犯罪的,我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:
(一)无正当理由,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协作配套科研生产任务的;
(二)出现问题不及时报告,影响科研生产质量、进度的;
(三)截留、挪用国家和公司拨付的配套科研项目资金的;
(四)在配套科研项目申请、验收、重大事项报告中提供虚假材料的;
(五)擅自扩大国家和公司秘密知悉范围造成不良后果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