涉密载体的制作、复制
第1条 制作方面,要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,注明发放范围、制作数量及编号。
第2条 复制本公司产生的涉密载体,应当经载体主管部门审批;复制其他涉密载体,应当经涉密载体制发机关、单位或所在地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。
第3条 制作或复制涉密载体要在公司内部,或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进行。制作和复制涉密载体的场所应符合保密要求。公司内部制作和复制场所为公司保密办公室。保密办公室对制作秘密载体场所的防护措施实施检查,负责对各部门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实施状况进行监督、检查和指导。
第4条 制作或复制涉密载体应由申请人员填写《涉密载体制作(复制)审批表》(见附表BM-05-02),说明制作或复制的国家秘密载体的密级、制作或复制数量、发放范围以及制作或复制理由等,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,交业务主管领导审批。
第5条 涉密载体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数量制作或复制,严禁多制、非法留存。载体制作或复制完毕后,需及时填写《涉密载体制作(复制)登记表》(见附表BM-05-03) 进行登记。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、单位的复印戳记,并视同原件管理。
第6条 汇编涉密文件、资料,要经制发机关、单位批准,不得改变密级、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;未经原定密机关、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,不得复制和摘抄绝密级涉密载体。
第7条 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未定稿的过程文件资料(包括光盘、磁介质等载体),只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,应当标明密级并按照涉密载体管理。制作涉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残、废页等,应按规定及时销毁。